《广州化工》
1 修订背景及意义
洪涝灾害频繁历来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防洪安全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我国在大力发展防洪工程措施的基础上,施行了一系列涉水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了防洪减灾体系[1]。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域资源的保护、水质的提高、功能的占补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关注建设项目对水域行洪、或者占用水域面积的影响,无法匹配新时代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念[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的行业部门多,技术含量高,内容复杂;高效、规范、有序、科学地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对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具有重大意义[3]。
广州市地处华南珠江流域出海口,全市国土面积为7 434.4 km2,素有“岭南水乡”之称,河道、水域面积约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10,水系发达,河网交错。全市河流、河涌共1 439条,总长为5 555 km,其中集水面积在100 km2以上的河流22条,总长为741 km。为确保河道行洪、水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广州市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合法依规、保护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不断推进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迈进。广州市在上层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施行更细、更具特色的地方性技术规范,广州市地方标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DBJ /T 135—2012[4](以下简称《原规范》)自2012年9月正式实施以来,有效地指导了广州市各区开展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有力保障了广州市的防洪安全。7 a来,广州市的市区两级水务局合计审批各类涉河建设项目数百项,《原规范》对规范、有序地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条款界定模糊、操作难度大、不易实施等问题,在审批管理、批后监管和项目验收等方面尚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广州市结合实践经验对原有规范进行第一次修订,并于2019年5月正式颁布新版的《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19—2019[5](以下简称《新规范》)。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的技术要求更为规范和严格,对一些技术细节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并增加了审批管理、批后监管和专项验收等方面的内容[3],明确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审批手续,确保了审查的科学性,提高了规范的可操作性。
本文主要从《新规范》特点和主要技术要求条款修订两个方面对技术规范进行解读。
2 《新规范》特点
1) 完整性
《新规范》适用于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加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护堤地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河涌改道工程等,涵盖了所能涉及的涉河建设项目全部类型,实现了全覆盖。
《原规范》还包含了河涌整治项目,但河涌整治项目属于水工程,由于有其特定的审批流程,不同于常规的涉河建设项目,为此规范约定水工程独立于涉河建设项目之外,故《新规范》删除了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新规范》的适用范围,健全了河湖管理体系,提升河湖管理水平。
2) 全面性
《原规范》主要从技术层面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了约束,《新规范》则对涉河建设项目从方案设计、防洪评价、补救措施、技术审查、施工、批后监管和水利专项验收等方面进行了全过程的管理,涵盖了涉河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运行整个流程,实现了过程监管。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批单位各方的责任。
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强化了批后监管,从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重点、水利验收(依据、条件和程序、组织和内容)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3) 针对性
《新规范》针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护堤地内建设项目等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设定相应技术控制指标,明确管理要求,使得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顺利“落地”,确保了项目行政审批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准确性。另外《新规范》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约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重点,审查内容不仅包括涉河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统称建设方案),也包括了消除防洪不利影响而采取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涉河审查内容指标全面系统且相对独立和完整。《新规范》明确和统一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标准,确保审查指标与标准的一致性,有效提供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执行依据和规范了审查自由裁量权,提高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为实现依法审批、规范审批、高效审批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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